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投案自首。此类自首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行为人在相关部门尚未发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行为人实施盗窃后持带有明显撬痕的赃物行走,民警根据赃物上的撬痕等证据,完全有理由怀疑行为人实施了与赃物有关的犯罪,行为人在无法对赃物上的撬痕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被迫交代罪行的,不符合“尚未发现任何证据”、“主动交代”等特点,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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