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两者有一定区别。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一般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②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③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相比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具体。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两者在主观上都具有故意性,所不同的是,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获取财物,帮助行贿人实现不正当利益时才被认定为受贿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是不管行贿人是否实现了不正当利益,只要受贿人有帮助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可以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不同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利用他人的职务影响力来谋取不当利益,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洁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一个罪名,为了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人员,弥补受贿罪处罚漏洞,将范围更为广泛的主体纳入该罪之中,除了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也包括在内。对于严密法网、有力打击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立法规定,扩大了受贿型犯罪的主体范围,严密了规制贿赂犯罪的法网,是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立法的完善和补充。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