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如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的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第25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 65条、第67条、第209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2014年 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