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使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 产、加工“食用油”,对人体健康明显具有损害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2021年 12月30日)
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3刑终35号刑事裁定(2022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