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系不能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属 于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利用“口水油”等废弃油脂加工成食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依法以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