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出卖儿童 为目的。凡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完成了将儿童卖出的犯罪行为,均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出于出卖以外的目的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则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出卖目的不同于营利目的,即使行为人并非为了营利而出卖儿童,也不能据以否定其拐卖儿童犯罪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2009年 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