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犯罪后自首,被取保候审后潜逃,最终被抓获归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又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2011)莲刑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