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客观证据,仅是基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特定关系等因素 ,传唤行为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 ,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2009年7月22日)
复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刑复字第74号刑事裁定 (20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