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的刑法条文设置存在模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厘清。
从两罪所保护的法益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保护的是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法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和控制性。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合法占用人、控制人的使用权或控制权。
从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和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应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损坏,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特征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占用人、控制人的使用、控制权进行了剥夺,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多表现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多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硬件、数据、功能进行直接破坏,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
由此可以看到,客观上存在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并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关键在于这些客观行为的实施是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不能正常运行还是剥夺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使用人的控制、使用权。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