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已构成抢劫罪,但在逃跑时被受害人追回并夺回财物的,虽然行为人已将财物夺下,但由于被害人的自救行为而未能实际抢得财物,所以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