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要件时,必须把握“明知”的要件。对被告人主观要素的认定 ,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被告人对食品的认识程 度;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包装等;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的情况下销售。结合陈某、谭某供述等证据,可认定两被告人明知该减肥药中有国家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且进货渠道不正规,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 、国家安全检验的标识,为牟利仍冒用保健品品牌简单分装后即销售,系属明 知系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
2.公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 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第303条第2款
一审: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020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