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 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 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 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 ,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 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 17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 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 (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 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 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 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 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 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 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 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 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 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 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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