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易某某运输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抓捕,造成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运输毒品罪 暴力抗拒抓捕 致人伤亡 情节严重 加重处罚情 节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 胺片剂(俗称“麻古”)驾驶轿车沿渝万高速公路从重庆市梁平县前往重庆市 万州区。当晚22时许,易某某驾车在渝万高速公路高粱收费站下道缴费时被万 州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蒲某等人拦住。蒲某走到轿车驾驶室前出示警官证并 抓住易某某左手,易某某因害怕毒品被查获便加油门强行撞横杆冲出收费站 ,致使蒲某被轿车拖带并摔倒在收费站安全道的水泥台处,造成蒲某左面部多 处挫裂伤、左侧眼眶外侧壁及外上壁等处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易某某驾车 逃出一段路后将车丢在路边,并将毒品抛弃在公路边的排水沟内后逃匿。当晚 ,公安机关在易某某丢弃车辆附近查获冰毒98.04克、麻古2.59克。经鉴定,均 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1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梁平县将易某某抓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 第001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易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 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被告人易某某运输毒品过程中,为抗拒检查、抓捕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驾车撞伤执行公务的缉毒民警蒲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四)项的规定,属于运输毒品的加重情节之一,不单独构成其他犯罪。2.被告人易某某驾车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0.63克从重庆 市梁平县前往重庆市万州区交易,其行为系为交易而运输毒品,应当以运输毒 品罪定罪量刑。3.公安机关抓捕易某某前已经掌握其毒品犯罪线索,且在易某 某丢弃车辆旁发现毒品,易某某归案后交代其所携带并已被公安机关先行查获 的毒品,不属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具有自首情 节。4.易某某在蒲某表明警察身份并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突然开动车辆,致使蒲 某被轿车拖带摔倒,易某某明知蒲某系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而实施驾车撞伤蒲 某以抗拒检查、抓捕,不属于过失行为。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 捕,情节严重的,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将之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 一,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的暴力抵抗行为,作为加重 处罚情节的,仅限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准确理解这里的“情节严重”,需 要结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暴力抗拒执法的具 体情况而定,其中造成执法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 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 决(2011年10月19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