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的关联性判断罗开卷(人民司法2015.16.021)
【裁判要旨】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
【案号】一审:(2013)青刑初字第1268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0号
2.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0.066)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第11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第189号
3. 挪用公款给一人公司使用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9.2.026)
【裁判要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号】一审:(2007)虹刑初字第863号二审:(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207号
4. 对因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如何定罪(人民司法2009.8.015)
【裁判要旨】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受贿赂,是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想象竞合,应则一重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88号
5.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人民司法2013.10.066)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第11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第189号
6. 挪用资金连续犯的认定及其追诉时效(人民司法2009.12.055)
【裁判摘要】一、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行为,而非账面上是否已经平账;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二、同一犯意的连续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关系是构成连续犯的决定因素,虽然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罪行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但若间隔时间超过追诉期限,则很难认定犯意具有连续性,一般不应构成连续犯。
【案号】一审:(2008)越刑初字第315号二审:(2008)绍中刑终字第148号
7.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12.052)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只要行为人挪用未还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问题。
【案号】案号一审:(2008)朝刑初字第03009号
8. 挪而未用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9.18.013)
【裁判要旨】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且为既遂形态。
【案号】一审:(2007)闵刑初字第264号二审:(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480号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