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佑正当防卫案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 琐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佑与汪某某系邻居,双方曾因汪某某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 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汪某某的女婿燕某某驾车与赵某、杨某某来到 汪某佑家北门口,准备质问汪某佑。下车后,燕某某与赵某敲汪某佑家北门 ,汪某佑因不认识燕某某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 明身份,汪某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过道屋。汪 某佑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 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汪某佑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 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其间,汪某佑的妻子电话报警。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冀032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佑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9月13日作出(2018)冀03刑终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 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佑家过道屋。燕某某、赵某与汪某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 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 “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因此,汪某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 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 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 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 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防止将不法侵害限缩为暴力 侵害或者犯罪行为,进而排除对轻微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侵害以及违法行为实 行正当防卫。对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防卫 行为,较之一般案件更为困难,须妥当把握。特别是,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 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 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 定为防卫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18年10月30日)
二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刑终430号刑事附带民事 裁定(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