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提供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 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司法机关通过先前工作所及时掌握的内容;第二,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其犯罪 事实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三,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 疑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是否从宽处罚,要以其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 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263条
一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郴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2009年4月13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 (20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