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上诉人脱逃、原审被告人在案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坚持公平 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上诉人在二审开庭结束之后脱逃,或者虽然在二审开庭结束之前脱逃,但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人在逃不足以影响到对在案原审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认定,为保证案件得到及 时处理,应当裁定对在逃上诉人中止审理,对在案原审被告人继续进行审理 ,作出是否维持原判的判决或者裁定,并及时交付执行,日后在逃上诉人如果 被抓获归案,可以裁定对其恢复审理。如果上诉人在二审开庭结束之前即脱逃 ,且经二审法院审查,在逃上诉人所涉事实证据与在案原审被告人所涉事实证 据密切相关,上诉人不在案将影响对在案原审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正确认定,处理这种情况应当特别慎重。原则上,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二审法院应 当裁定对全案中止审理,待在逃上诉人归案后一并处理,同时,为防止对在案原审被告人长期羁押,可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如果在 逃上诉人未来一段时间内根本无归案希望,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对在案原审 被告人先行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及时送交执行;在逃上诉人归案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上诉人在逃期间,如果根据已有证据可能判处在案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原则上量刑应当留有余地。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同案犯未到案的量刑原则和刑事 政策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
一审: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那中刑初字11号刑事判 决(2010年5月20日)
二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藏法刑三终字17号刑事裁定 (20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