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员工主动接受单位谈话并交待犯罪事实,自愿置于单位人员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具备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到案后仍能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63条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刑初723号刑事判决(2022年 8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终322号刑事判决(2022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