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此处规定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并非同一概念,只要司法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实际的人身控制,即使不完全符合或未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也应视为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投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认定为自首,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1998〕8号)第1条
一审: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2009年1月13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 (2009年9月4日)
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2010年 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