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犯前罪被抓获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而逃跑,尔后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对其所犯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新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4条
一审: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 判决(2015年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