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一)侵犯的对象有相同之处。
职务侵占罪名的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在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其中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一般是“公共财物”。但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因此,贪污的对象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行为特征也有相同的地方。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二)不同之处: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也属于贪污。
2、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3、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重。
二、职务侵占与诈骗罪主要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任何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三、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自己原本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的特点。但是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有三类(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既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只要有“占为己有”的行为即已经违法,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无需“拒不退还或交出”为必要条件。而后者根据具体对象分析,对于保管物,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未按法律规定上交,其占有行为则具备一定程度的违法性。但只有在财物真正的所有权人索要时,行为人“拒不退还或交出”,才能构成侵占罪。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替他人保管财物的人、捡到遗忘物和埋藏物的人。
4、处理程序不同。前者属于公诉案件,而后者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四、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的关键,在于窃取行为是否改变被窃取的财物的占有控制状态。如果行为人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窃取了本属于自己控制的财物,则财物的占有状态实际没有变化,属于职务侵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得财物脱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控制,有时可能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职务),构成盗窃。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无人看管,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5、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
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
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