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与诈骗罪本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为逃避打击,借口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实际上并不打算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甚至其本身也并不具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能力,在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钱财。其在受贿中常伴有欺骗的手段,易于诈骗罪相混淆。另外,司法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夸大其辞,抬高自己的能力,以此讓对方来相信自己的能力,对自己投以钱财,而实际上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自己职权有限,而没有办成请托事项,像上述两种情况,虽然带有一定的欺骗因素,依然定受贿罪,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打着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欺骗对方,从而获取财物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在此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在该罪中,行为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相关行为。现实社会中这样的案例其实还有很多。经常有人打着某种旗号,宣称自己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关系,能帮助当事人办到其想办到的事情,以此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