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410776159。联系电话18301725408。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会见、刑事报案、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等。从事律师及相关法律工作几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文字作品曾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报刊网站刊登。
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来源于境外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与 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并予以屠宰、销售,同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食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55条
一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刑初15号刑事判决 (2020年12月24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刑终106号刑事裁定(2021年2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