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 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惩处。但当被告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该笔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该笔资金的性质和归属的认定值得探讨 。当第三人对赃款赃物的权利主张与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在进行价值取舍时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合法性,即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二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善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 ,即第三人实际上已经取得相应财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登记或交付后,权利人可以任意支配该财物,可以稳定地占有财物,完整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 能。
2.在刑事追赃中,当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在对被害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合法利益、被害人利益优于合法性得不到证明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兼顾保护合法利 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266条
一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1260号刑事判决 (2019年6月24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刑终620号刑事裁定(2019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