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行为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并不要求针对行为人的抓捕行动已经开始实施,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在为抗拒抓捕的主观目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可成立转化型抢劫犯罪。
2.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尔后临时起意将在场儿童抱走出卖的,其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与其后来公然劫持儿童的行为密不可分、相互关联,应认定其具有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69条、第240条
一审: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鹤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200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