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 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 、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 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 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 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 ),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 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 ,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 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 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 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 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 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 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 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 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 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 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 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 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 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 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 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 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 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 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 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 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 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 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 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 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 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 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 ;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 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 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 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 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 ,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 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 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 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 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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