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对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城市交通主干道路上,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不计后果斗气逞能,危险驾驶并引发多车相撞后果的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67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0刑初992号刑事判决 (2019年12月3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刑终247号刑事裁定(2020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