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存在醉驾、横跨多车道、掉头且逆行时间 较长等多项违章行为的,应当结合案发时的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和距离等客观情况以及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判 断,认定其行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33条之一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 (2020年11月23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2021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