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部分作出裁判。因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刑事判决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 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196条第1款第4项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刑初字第00613号刑事判决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