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网上银行的相关业务凭证是否属于金融凭证,可以根据其是否具有金融凭证的本质功能予以确定。
2.在金融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办理票据 、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第2款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2006年6月1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2006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