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相关规定,对其应当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本人投入资金发生损失的,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4刑初342号刑事判决(2021年12月29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刑终41号刑事裁定(2022年 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