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在说明两者在缓刑适用的可能性方面应予区别对待:对于纯粹因“数额巨大”而 提档处罚的,可在符合条件时考虑缓刑适用;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则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2.在刑罚裁量上,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形式要件所囿,而应侧重考量集资目的及清退资金两个关键要素,在量刑幅度上适当灵活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 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 (2014年5月12日)
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衢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