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亚硝酸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8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5条第1款
一审: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0刑初111号刑事判决(2017年 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