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改革的探索
关键词:刑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规整改 认罪认罚 从宽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为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 伍某添为被告单位的股东,被告人滕某琼为被告单位的业务员。2021年,被告 单位从其他公司购进成品油后,因部分买家是个人或者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公司 ,导致剩余1900余万元的发票未开出。2021年6月,林某某联系被告人伍某添 ,让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伍某添与陆某商量,决定在没有真实交 易的情况下,与三家公司签订了三份虚假油品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共175份,金额共计17334126.16元,税额共计2253436.4元。滕某琼按要求与对 方对接开票、资金转账回流事宜。被告单位收取了10万元开票费。案发后,被 告人家属代为退缴税款22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 10万元,预缴罚金20万元。经司法行政机构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陆某、伍 某添适宜进行社区矫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单位申请,法院同意对广西某供应链公司开展 企业合规整改。被告单位通过签订合规整改承诺书、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成立 合规整改领导小组、修订、完善销售、财务、行政等方面管理制度、组织律师 现场培训等方式进行整改,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单位合规整改情况检查验收,出具了整改评估意见。法院将被告单位的整改结果提交合规整改第三方监 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已基本完成合规整改,取 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通过了被告单位的合规整改报告 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意见。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 判决:一、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伍某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滕某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缴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225万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 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175份,虚开税额2253436.4元,并全部抵扣税款,被告人陆某、伍某添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滕某琼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退缴涉案税款225万元 ,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股东伍某添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取得较好成效 并已通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审查,且清退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陆某、伍某添适用社区矫 正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滕某琼在本案中 作用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可适用缓刑 。
裁判要旨
涉案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合规整 改的承诺,通过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 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预防 、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经过合规整改第三方评估管委会的审 查后,法院将整改结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可对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 人员或主管人员从宽处罚,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一审: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2刑初6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