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油”中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应认定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销售的行为,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刑初688号(2020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