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名单》中的物质,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 、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上述物质的,依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2019年 2月19日)
二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刑终24号刑事裁定(2019年 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