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应当结合被告人供述,综合产品标识 、外观及产品说明书等方面进行判断。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8条
一审: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2022)冀053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2023年 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