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关键词:刑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打击对象 首要分子 组织、领导作 用

基本案情

“珠海市林某盛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在珠海没有任何工商登记资料,并 假借网络连锁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大肆发展人员,积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 假公司。“珠海市林某盛贸易有限公司”衍生出“珠海市昌某盛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合某盛贸易有限公司”等传销公司,这些公司按照传销人员在公司 中各自发展的人数(包括下线及下下线的人数总和)来确定这些传销人员的等 级地位。具体确定等级的标准是:发展1-2人属于一级传销商;发展3-9人属于 二级传销商;发展10-59人属于三级传销商;发展60-240人属于四级传销商;发展240人以上属于五级传销商。而注册传销公司的传销人员(传销公司的法人代 表及股东)则必须达到“五级传销商”的资格,被称为传销“总裁”。根据该 传销组织的内部规定,每个被发展进传销公司的人都必须先交3600元购买“钢 煲”或“臭氧饮水机”一个(如果不要钢煲或饮水机,可以返还500元)。加入 人员购买上述产品后,即取得该传销组织所谓的“营销权”,可以发展其下线 人员,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从中获取提成。另以“下线发展越多,提成 越多”来诱骗新的人员参与传销活动。每介绍一人加入传销公司提成525元,被 介绍人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介绍1人,介绍者可提成175元;下下线再发 展1人,介绍者可提成350元;下线再发展1人,介绍者可获取280元。

2006年,被告人危某某通过其直接上线张某余的发展,加入了“珠海市林 某盛贸易有限公司”,在宝安区龙华街道以开展推销“钢煲”“臭氧饮水机 ”等经营活动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经过发展下线及下下线,危某某已经成为传 销公司珠海市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属于五级传销商,其利用传销公司名义直接发展下线及下下线241人以上,非法经营额至少为867600元。 2010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将危某某抓获归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 字第45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危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 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划分等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 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 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危某某走上传销犯罪道路系出于 维持家庭生活的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 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 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 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 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 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546号刑事 判决(2010年12月10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 定(2011年2月21日)


 

关于我们 About

 

曾任职法院十八年,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

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Add: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Tel or wechat:18301725408

E-mail:cherryluoluo@126.com

 


                                                                         

 赣ICP备2022002207号-2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辩律师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91号  

     © 202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