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是一种“涉众型”的经济犯罪,在组织结构上通常呈现出“金字塔 形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传销活动参与者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定打击对象的范围:对于在传销网络建立、扩张过 程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并非策划、发起 人,但积极加入其中,并在由其实施的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骨干作用的,也 应以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则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546号刑事 判决(2010年12月10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裁 定(201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