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东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喂食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肉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盐 酸克仑特罗(“瘦肉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东、曹某兴父子长期从事生猪贩卖生意,并从2010年初开始向 河南省济源某某公司供应生猪。被告人宋某亮作为济源某某公司采购部采购员 ,负责开发市场,管理送猪客户,并对收购生猪进行初步把关,从外观上检查 有无病猪和“瘦肉精”猪。2011年3月2日,曹某东、曹某兴从河南省焦作市温 县番田镇后杨磊村养殖户处购买12头生猪,其中11头喂食了“瘦肉精”(经检 验为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并联系宋 某亮能否向济源某某公司销售该批喂食“瘦肉精”的生猪,宋某亮称当日检测 不严,可以送。当日15时许,曹某东、曹某兴将该12头生猪销售给济源某某公 司,销售金额共计19 173.29元。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以(2011)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曹某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宋某亮犯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以 (2011)济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属于原农业部发布的 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中禁止使用的β-兴奋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曹某东、曹某兴明知其收购的 生猪喂食了“瘦肉精”仍予以销售;被告人宋某亮明知曹某东、曹某兴贩卖的 生猪含有“瘦肉精”而提供公司收购生猪的检测信息,三人互相利用,互相配 合,系共同犯罪,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一、二审法院依 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2002年,原农业部发布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 单》,禁止包括克仑特罗在内的β-兴奋剂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2019年12月 27日,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废止了原农业部第193号公告,但仍将β-兴奋剂列为禁止使用的药品。该清 单中的物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黑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 法第144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添加上述清单中物 质的食品动物,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2011年 8月11日)
二审: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中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