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 毒品罪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2.行为人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 的竞合时,应在三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37条 ,第64条,第67条第3款,第225条第1项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