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1年3月25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19号刑事判决(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