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验证码 出售
裁判要点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 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 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 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 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 “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 ”(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 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 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 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文君建立、管理、 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 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 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 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 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 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 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 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侦查机关认定数额 ),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 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 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以(2021)湘0212刑初 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瞿小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OPPORENO手机1台、华为 P30Pro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罗文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3000元、瞿小珍违法所得人民币92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 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 ;罗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 赃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 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且“拉新”未造成具体损失 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 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 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码系具 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经查,罗文君不仅 纠集瞿小珍等人“拉新”,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 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 人提出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罗文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但其提出罗文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小珍 辩护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小珍提供了罗文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 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 ,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公开赔 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 ,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