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龙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过错,被告方积极赔偿被害 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 告人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有过错 自首 被害人亲属谅解 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某与妻子石某某及女儿租住湖南省花垣县城某房屋内。石某某 嫌弃龙某某挣不到多少钱,经常讲龙某某没什么用,要和龙某某离婚,龙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为此产生矛盾。自2016年11月起,石某某与其同学左某某的 关系日渐亲密。2017年1月,石某某向左某某表示想离婚后,二人确定情人关系 ,并于2017年2月19日在花垣县某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龙某某对此事不知情。

因石某某连续两个晚上都没回住处,2017年2月20日20时许,龙某某带着三 岁多的女儿,来到石某某打工的某专卖店找石某某,叫她回来和孩子住一个晚 上,讲明天就离婚。龙某某事后称其讲这话目的是让石某某回来,好再求她不要闹离婚。回到出租屋后,两人为离婚之事发生争吵。21日凌晨,龙某某因石 某某执意离婚,遂生杀死她再自杀之念头。龙某某在争吵中将石某某推倒在地 ,尔后双手用力掐住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21日早上,龙某某送走女儿后 ,购回农药和白酒在出租屋内喝农药意图自杀。因药效尚未完全发作,龙某某 于当日10时许坐车回到其乡下老家。当日下午,龙某某将在出租屋掐死石某某 之事告诉家人,并要求报警。龙某某的家人在确认石某某死亡后报警。当日 19时许,公安民警到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 (2017)湘31刑初43号刑事判决: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龙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出 轨有过错,愿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二审审理中,龙某某家人自愿代为赔偿被害方(石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被害方对龙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龙某某从轻处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 14日作出(2018)湘刑终15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原判决第一项中对龙某某的 定罪部分。二、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对龙某某的量刑部分。三、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石某某婚内与他人建立情人关系并执意与龙某 某离婚,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过错。原判以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 ,系婚姻家庭纠纷而起,被害人有过错,对龙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适当 。二审期间,龙某某父母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对龙某某的谅解,对龙某某可以在一审量刑基础上再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及其辩护 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

裁判要旨

被害人因婚内出轨,引发丈夫心生怨恨而将其杀害的,可认定被害人对引 发案件有过错,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作案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 处罚情节。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可作为酌情从 轻处罚情节考虑。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酌情从处罚情节的,应充分体现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第61条、第232条 一审: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刑初43号 刑事判决(2018年3月5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终156号刑事判决(2018年6月 14日)


 

关于我们 About

 

曾任职法院十八年,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

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Add: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Tel or wechat:18301725408

E-mail:cherryluoluo@126.com

 


                                                                         

 赣ICP备2022002207号-2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辩律师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91号  

     © 202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