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行为人,与幼女在早恋中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幼女怀孕的,不属于情节轻微,构成强奸犯罪,但同样要落实好双向保护原则,综合全案情节予以从宽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奸淫幼女致怀孕 ,认定为“造成幼女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或第6项予以加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案 情,综合考虑犯罪主体、手段、奸淫次数、怀孕次数及对被害人身心健康影响 等因素,判断致使幼女怀孕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项规定的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据以决定是否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2)新2801刑初4号刑事判 决(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