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有自杀倾向,客观上有刺激、强化他人自杀决意的言行,提供自 杀工具,在他人自杀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应当认定相关行为与他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61条、第64条、 第67条第3款、第232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 (20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