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刑事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盗窃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在广东省翁源县城内多家宾馆 开房给未成年人杨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朱某某 (年龄在12周岁至15周岁不等)住宿,并提供吃、玩等条件,多次组织、指使 他们采取爬墙、踢门、撬门、撬锁等方式入室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1.2010年8月8日19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 某采取威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12岁)带杨某某到自己家中,杨某某盗得黄某 某爷爷房间抽屉里的现金200元及其四婶的金鹏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后杨某 某将现金和手机交给邓某某。

2.2010年9月29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杨某某、林某 某去到翁源县朝阳路刘某丙家,爬墙入室盗得黑色尼康牌相机一部(价值1 200元)和手镯一只(未估价)。后两人将赃物交给邓某某。

3.2011年1月6日16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 甲、朱某、刘某乙到县城教育路何某某的住处,踢开木门入室盗得现金200多元 及松下相机一部,诺基亚、三星、海尔牌手机各一部和香烟等物,赃物共计价 值1 900元。后何某某回到家中,张某某持菜刀对何某某进行威吓,并与同伙逃 离现场,将上述物品交给邓某某。

4.2011年1月12日10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去到翁源县建设一路甘某某家,撬门入室盗得现金2 900多元和组装电脑 (价值2 500元)等物,后将上述款物交给邓某某。

5.2011年1月22日15时许,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组织、指使下,张某某、刘某 甲、朱某某、李某某到翁源县龙英路黄某某家,撬门入室盗得佳能、索尼牌数 码相机各一部,飞利浦、诺基亚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手表一块及酒、茶叶等 物一批,赃物共计价值4 950元。后将茶叶、手表交给邓某某,酒、相机、手机 被朱某某、张某另外处理。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 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事实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采取为未成年人开房、提供吃、住、玩 等方式,笼络7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追随自己,并多次指使上述未成年人进 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邓某某还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 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邓某某多次组织多名未成年人进行入户盗窃,情 节严重,所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邓某某在组织杨某某等 人在黄某某家盗窃财物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以对其此次犯罪从轻处罚。故一 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 ,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上述所说的盗窃、诈骗、抢夺 、敲诈勒索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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