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稳定的口供应如何采信问题。审查被告人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 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对于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并查证属实的应予以采信;对于虽然表面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疑问、矛盾形 式上印证的口供应特别慎重,对于真伪难辨的口供应坚持不予采信。
2.对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从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 ,一些已经发现的误判案件,在形式上也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因此应更多关注刑事证据的本身和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实践中 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确定证据体系能否成立。从正向角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各个证据均有相应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或 衔接,且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全案证据间相互印证或衔接进行确定或推定,所得结论是肯定、唯一的。从反向的角度,主要有以下情况:采信了不可采的证据 ,没有这些材料相关的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事实的结构不完整,关键环节 出现断裂或者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 ;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认定,或者认定案件整体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对于全 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尚未达到法 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年12月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