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平、余某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把握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口供 排除合理怀疑 证 据体系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14日晚,被告人余某平因怀疑被害人王某伟偷他 的手机,而与之发生争执,后王某伟被某帝公司值班的保安人员和余某平看管 。其间,王某伟两次逃走,被保安人员和余某平、余某成发现并带回看管。7月 15日凌晨5时许,王某伟趁洗澡之机再次逃脱。当日6时许,余某平、余某成在 公司锅炉房内找到王某伟,合力将王按倒在地,采取用手捂嘴、用铁丝勒颈的 手段,致王某伟死亡。之后,两人将王某伟的尸体抬到附近配电房侧的小巷内 ,由余某平伪造了跳墙摔下的假象。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佛刑重字第8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余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余某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余某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 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 、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无罪;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光秀要求 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除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 ,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两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两人的有罪供述前后之间 、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侦查机关获取有罪供述的程序有瑕疵。公诉机关提供的诸多证人证言证实了事件大致发生、发展的过程,也能反映出两上诉人有作案的动机和重大嫌疑,但无法确证他们实施杀人行为。 尤其从被害人的表妹任某丽、表姨苏某荣证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余某平没有 作案时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应予改判。上诉人余某平、余某成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余某平、余某 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要旨

1.对于不稳定的口供应如何采信问题。审查被告人口供应当结合全案证据 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对于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并查证属实的应予 以采信;对于虽然表面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印证,但存在无法排除疑问、矛盾形 式上印证的口供应特别慎重,对于真伪难辨的口供应坚持不予采信。

2.对于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从案件的证明标准考察 ,一些已经发现的误判案件,在形式上也坚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因此应更多关注刑事证据的本身和证据体系能否成立,实践中 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确定证据体系能否成立。从正向角度,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各个证据均有相应的证据与之相印证或 衔接,且不存在不能解释、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构成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全案证据间相互印证或衔接进行确定或推定,所得结论是肯定、唯一的。从反向的角度,主要有以下情况:采信了不可采的证据 ,没有这些材料相关的待证事实不成立的;案件事实的结构不完整,关键环节 出现断裂或者缺乏有力证据的支撑;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 ;对主要待证事实的认定,或者认定案件整体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对于全 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证据尚未达到法 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佛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4年12月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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