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定位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且“逃跑”并不限于“当即从现场逃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 “逃逸”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场所的限制。
2.车辆所有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第5条、第6条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 (2014年10月14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一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2015年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