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调整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家庭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 18条及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了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夫与妻,父母与子女 (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 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 于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也应纳入家庭暴力 犯罪所调整的“家庭成员”的范畴。对于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应当视为家庭成员:1. 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二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都体现出家庭成员的特征,夫妻关系也得到社会明示或默许的承认,离婚前形成的家庭关系仍然在延续。2. 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采取各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这种虐待行为与夫妻之间的虐待行为并无实质差异。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 实施虐待,只要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应当以虐待罪对侵害人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2012年4月1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 裁定(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