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认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等综合加以判定。
1.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从而达到其发泄、报复等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 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 或放任。
2.在客观方面,一是从行为的暴力程度来看,虐待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直接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属性,而故意伤害行为则表现为对被害人身体组织完整性或器官功能的直接侵害。判断行为的暴力程度,通常要从行为的打击方式、打击力度、打击部位、有无使用工具等综合分析。二是从被害人成伤机制来看,虐待罪不以被害人直接的肉体伤害程度为入罪要件,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三是从既往暴力情况来看,虐待行为通常表现为长期的、连续的多次折磨,而故意伤害行为往往是一次或连续几次行为即可致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2款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判决 (2013年6月13日)